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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哈尔滨合同专业律师合同债务有哪些类型

2020-09-22 14:32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债务有哪些类型?下面专业合

   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那么合同债务有哪些类型?下面专业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以下内容可供学习,希望可以给您带去帮助。

  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哈尔滨公司法专业律师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哈尔滨公司法专业律师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以上就是 合同纠纷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合同债务的类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欢迎读者点击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有专业的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的在线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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